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6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禤美玲与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禤美玲,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6行初9号原告禤美玲,女,1978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委托代理人周斌,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世红,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荣毅宏,区长。出庭负��人骆国章,常务副区长。委托代理人陈忠,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禤美玲请求确认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禤美玲以“双方在庭上就房屋补偿款事宜达成和解,庭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签订了《协议书》”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禤美玲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不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而且还实质性地化解了行政争议,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禤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禤美玲负担。审 判 长  凌旭芳代理审判员  田 海人民陪审员  张家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琳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