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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泰安市泰山区盛鸿汽车修理厂与何波、汪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泰山区盛鸿汽车修理厂,何波,汪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199号原告:泰安市泰山区盛鸿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泰山区。经营者:马金水,泰安市泰山区盛鸿汽车修理厂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庆,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波,男,汉族,1986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光山县。被告:汪红,女,汉族,1989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原告泰安市泰山区盛鸿汽车修理厂与被告何波、汪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泰安市泰山区盛鸿汽车修理厂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泰山区盛鸿汽车修理厂撤诉。案件受理费840元,由原告泰安市泰山区盛鸿汽车修理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文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绍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