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董诗平与张习松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诗平,张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712号申请执行人:董诗平,女,1990年7月生,住腾冲市。被执行人:张习松,男,1973年7月生,汉族,住腾冲市。申请人董诗平与被执行人张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董诗平提出撤销申请请求,经审查,该撤销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市人民法院(2017)云0581执7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兴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