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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董诗平与张习松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诗平,张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712号申请执行人:董诗平,女,1990年7月生,住腾冲市。被执行人:张习松,男,1973年7月生,汉族,住腾冲市。申请人董诗平与被执行人张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0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董诗平提出撤销申请请求,经审查,该撤销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市人民法院(2017)云0581执71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兴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