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川清与李奇杰、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川清,李奇杰,马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2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川清,女,汉族,1971年10月22日生,住榆次区。委托代理人高建华,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奇杰,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生,住榆次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丽,女,汉族,1981年5月4日生,住榆次区。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武晋宝,山西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川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字第2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字第24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侯建伟审判员 郝永丽审判员 范光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