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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川清与李奇杰、马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川清,李奇杰,马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2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川清,女,汉族,1971年10月22日生,住榆次区。委托代理人高建华,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奇杰,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生,住榆次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丽,女,汉族,1981年5月4日生,住榆次区。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武晋宝,山西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川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字第2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字第24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侯建伟审判员  郝永丽审判员  范光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