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9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成都美沃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嘉为宝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美沃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嘉为宝井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913号之一原告:成都美沃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经济开发区华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746420001X。法定代表人:陈晓玲,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公司职员。被告:吉林嘉为宝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辽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5740947471。法定代表人:赵海蛟,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成都美沃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嘉为宝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成都美沃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美沃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40元,减半收取计3270元,由原告成都美沃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羊 虎人民陪审员 吴 磊人民陪审员 杨淑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