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镇巴县支行与张景旭、汪登惠、谢华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巴县支行,张景旭,汪登惠,谢华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58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康亚东,系镇巴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孟江,系镇巴县支行信贷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简廷安,系镇巴县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景旭,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汪登惠,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张景旭之妻。被告谢华江,男,汉族,大专文化,教师。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巴县支行与张景旭、汪登惠、谢华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巴县支行于2017年8月16日以无法提供被告张景旭、汪登惠确切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巴县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运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晓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