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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恢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庄支行、王索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庄支行,王索柱,张福玲,王念中,王显波,王念刚,王其峰,王显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79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庄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西湖乡翟庄村。被执行人:王索柱,男,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狮子楼街道办事处八里桥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张福玲,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狮子楼街道办事处八里桥村村民,住该村,系被执行人王索柱之妻。被执行人:王念中,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狮子楼街道办事处八里桥村村民,住。被执行人:王显波,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狮子楼街道办事处八里桥村村民,住。被执行人:王念刚,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狮子楼街道办事处八里桥村村民,住。被执行人:王其峰,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狮子楼街道办事处八里桥村村民,住。被执行人:王显勇,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阳谷县狮子楼街道办事处八里桥村村民,住。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庄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索柱、张福玲、王念中、王显波、王念刚、王其峰、王显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王索柱、张福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庄支行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自借款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王念中、王显波、王念刚、王其峰、王显勇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念中、王显波、王念刚、王其峰、王显勇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王索柱追偿的权利。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翟庄支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商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6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及申请执行费8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赵永辉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