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荣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925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荣辉,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德兴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德兴市。因盗窃于2017年7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后因同一事实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荣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荣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周荣辉独自一人至义乌市城西街道后叶村100号3楼,推门进入女员工寝室,趁屋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放置在一背包内的一根金项链盗走,后逃离现场。2017年7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周荣辉将盗得的金项链以2565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到义乌市义亭镇直街103号华昌珠宝行。2017年7月12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被告人周荣辉,追回赃款人民币495元,现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张某。经鉴定,涉案金项链的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309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荣辉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柯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追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货物流通登记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周荣辉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荣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荣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荣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方 瑶代书记员 楼江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