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2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石老天、吴老秀等与杨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老天,吴老秀,兰婢英,欧补明富,欧奶明富,石老林,兰婢娘,兰青文,兰老或,兰培央,兰书航,刘老贵,石婢宁,兰婢棉,兰老华,欧老玖,兰老军,潘老现,石婢端,兰老报,兰老珍,石奶春,杨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2民初342号原告(诉讼代表人):兰老金,男,1975年7月2日生,住从江县。原告(诉讼代表人):潘老金,男,1972年5月11日生,住从江县。原告(诉讼代表人):兰老最,男,1964年5月9日生,住从江县。原告:石老天,男,1963年5月2日生,住从江县。原告:吴老秀,女,1981年9月9日生,住从江县。原告:兰婢英,女,1979年11月1日生,住从江县。原告:欧补明富,男,1977年4月11日生,住从江县。原告:欧奶明富,女,1974年3月20日生,住从江县。原告:石老林,男,1978年11月26日生,住从江县。原告:兰婢娘,女,1982年5月10日生,住从江县。原告:兰青文,男,1972年7月18日生,住从江县。原告:兰老或,男,1970年6月4日生,住从江县。原告:兰培央,女,1974年2月9日生,住从江县。原告:兰书航,男,1991年8月6日生,住从江县。原告:刘老贵,男,1978年4月29日生,住从江县。原告:石婢宁,女,1981年9月4日生,住从江县。原告:兰婢棉,女,1982年10月3日生,住从江县。原告:兰老华,男,1973年10月24日生,住从江县。原告:欧老玖,男,1971年3月15日生,住从江县。原告:兰老军,男,1972年3月8日生,住从江县。原告:潘老现,男,1975年3月4日生,住从江县。原告:石婢端,女,1972年2月3日生,住从江县。原告:兰老报,男,1967年10月18日生,住从江县。原告:兰老珍,男,1970年2月7日生,住从江县。原告:石奶春,女,1967年8月1日生,住从江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峰,从江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中元,男,1972年1月25日生,住从江县。被告:杨周,男,1973年1月24日生,住榕江县。原告兰老金、兰老最、潘老金等二十五人与被告杨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方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老金、兰老最、潘老金等二十五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老金、兰老最、潘老金等二十五人撤诉。案件受理费2935元,减半收取计1467.50元,由原告原告兰老金、兰老最、潘老金等二十五人负担;公告费120元,由原告兰老金、兰老最、潘老金等二十五人负担。审 判 长 龙上尉人民陪审员 陈书瑞人民陪审员 王锦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