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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86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女,汉族,1970年12月9日出生,2017年7月20日因本案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于2017年7月12日21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马子湖32号一楼其住所,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透明塑料纸装的灰色粉末状物品1小袋卖给周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搜缴上述交易的物品。经称量及鉴定,所查获的物品为海洛因,净重0.06克。公诉机关认为徐某具有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