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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合肥仁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诚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仁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西诚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2815号原告:合肥仁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肥西县上派镇北张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85224264N(1-1)。法定代表人:唐松华。委托代理人:张宇平,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文晓恒,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西诚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西大街街道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984657069。法定代表人:黄笑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仁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诚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仁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83元,由原告合肥仁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薇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