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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执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嵊州市恒泰压铸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纪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浙06执保53号嵊州市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嵊州市恒泰压铸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纪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民终27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及其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暂停向陈纪明支付其可向你院领取的(2017)浙0683民初3464号案款51450元。附:(2017)浙06民终2713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联系人:姚泽人联系电话:0575-88580142公务证号:330600226工作证号:0600356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7)浙06执保53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年月日送达的(2017)浙06民终271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到,现已协助办理下述事项:暂停向陈纪明支付其可向你院领取的(2017)浙0683民初3464号案款51450元。年月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7)浙06执保53号嵊州市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嵊州市恒泰压铸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纪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民终271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及其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暂停向陈纪明支付其可向你院领取的(2017)浙0683民初3464号案款51450元。附:(2017)浙06民终2713号民事裁定书壹份。承办人:审批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