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5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克红与粟永兴、龙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克红,粟永兴,龙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5执75��申请执行人:李克红,男,1967年6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粟永兴,男,1966年4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龙小成,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克红与粟永兴、龙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包括司法网络查询系统查询、金融部门临柜查询及动产、不动产管理部查询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及不动产等。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证结果,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及不动产等。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证结果,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甄上标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青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