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来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依据(2014)泽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来某某支付其2017年3月30日前应付女儿张某乙的抚养费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来某某主动交来执行款4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593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