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道根与朱云秀、洪盛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根,朱云秀,洪盛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291号申请执行人王道根,农民。被执行人朱云秀,农民。被执行人洪盛发,农民。关于王道根与朱云秀、洪盛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325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道根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朱云秀、洪盛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鄂0325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云秀、洪盛发名下的存款、证券、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5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张 链审判员 余华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智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