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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4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海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明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海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徐明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4042号原告:江苏海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5554954X3,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丁茂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林,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水英,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明强,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日斌,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海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明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海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海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海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童清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