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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刑终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德会、王军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德会,王军奇,薛东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刑终228号原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德会,男,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商丘市硕乘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商丘市。因犯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据罪、贷款诈骗罪于1998年12月25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7月1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胡松涛,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军奇,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夏邑县地缘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夏邑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2016年11月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被永城市人民法院逮捕。辩护人宋佳博,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东,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原商丘市硕乘投资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经理,住商丘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2016年11月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24日被永城市人民法院逮捕。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德会、王军奇、薛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豫1481刑初109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德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二、被告人王军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薛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对被告人李德会、王军奇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李德会、王军奇、薛东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7)豫1481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辉审 判 员  屈忠勇代理审判员  李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