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坊威与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坊威,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518号之一申请人:李坊威,男,1975年5月1日生,汉族,中达汽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被申请人: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张永峰,系经理。李坊威与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坊威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沿江花园小区7-9号楼102-202室、7-9号楼103-203室、7-9号楼104-204室、1-13号楼102-202室、1-13号楼103-203室、1-13号楼104-204室、1-13号楼105-205室、1-13号楼106-206室、1-13号楼107-207室、1-13号楼108-208室、14-2号楼102-202室、14-2号楼103-203室、14-2号楼104-204室、14-2号楼105-205室、13号楼5单元209室、13号楼1单元502室、13号楼6单元411室、14号楼5单元209室、1号楼1单元202室、2号楼4单元110室、4号楼3单元505室及10号楼5单元209室房屋。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王威所有的车牌号为吉F6L1**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及车牌号为吉FJ40**丰田酷路泽小型越野客车做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沿江花园小区7-9号楼102-202室、7-9号楼103-203室、7-9号楼104-204室、1-13号楼102-202室、1-13号楼103-203室、1-13号楼104-204室、1-13号楼105-205室、1-13号楼106-206室、1-13号楼107-207室、1-13号楼108-208室、14-2号楼102-202室、14-2号楼103-203室、14-2号楼104-204室、14-2号楼105-205室、13号楼5单元209室、13号楼1单元502室、13号楼6单元411室、14号楼5单元209室、1号楼1单元202室、2号楼4单元110室、4号楼3单元505室及10号楼5单元209室房屋。查封期间由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护,不得买卖、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义务。二、扣押王威所有的车牌号为吉F6L1**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及车牌号为吉FJ40**丰田酷路泽小型越野客车。扣押期间由王威管护,不得买卖、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索森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称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