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玉华、王文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华,王文斌,张永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华,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卓茂才,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峰,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斌,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廷,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永康,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上诉人李玉华因与被上诉人王文斌、原审被告张永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1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岭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1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温岭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玉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9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汤坚强代理审判员 杨晓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严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