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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4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涛、李伟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李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4执661号申请执行人陈涛,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委托代理人李云圭,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伟军,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4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伟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6300元;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顺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