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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田治满与李发春、胡功庆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治满,李发春,胡功庆,李金祥,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圣圆煤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151号原告田治满,公民身份号码×××,男,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陕西省横山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邵凯,内蒙古伊康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发春,公民身份号码×××,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陕西省横山县。被告胡功庆,公民身份号码×××,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陕西省横山县。被告李金祥,男,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76XXXX,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文源街西段。法定代表人李方波,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胜利,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尔多斯圣圆煤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5783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工贸大厦。负责人呼敏生,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闫子荣,公民身份号码×××,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圣圆煤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建设局负责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赛马场88街坊6-17-182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怡心园小区2号楼2单元206室。委托代理人张轶杰,公民身份号码×××,女,1987年5月14日出生,蒙古族,伊旗人民政府法制办科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辰元西园小区7号楼2单元201室。本院审理的原告田治满诉被告李发春、胡功庆、李金祥、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圣圆煤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田治满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治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为6650元,由原告田治满负担。审 判 长  金富钦代理审判员  刘 慧人民陪审员  丁亚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