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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执恢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徐洋、吴茂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洋,吴茂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恢462号申请执行人:徐洋,女,199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吴茂星,男,198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洋与被执行人吴茂星机动车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202执恢462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长 朱 斌审 判 员 陈 峰代理审判员 温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文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