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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终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日照市豪杰经贸有限公司、高明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市豪杰经贸有限公司,高明欣,马峰,山东李崮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日照晟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蒋庆华,刘戈,山东高盛进出口有限公司,日照万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1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豪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15号5幢1单元5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6873474W。法定代表人:徐兴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杰,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红,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明欣,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峰,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审被告:山东李崮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街头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毛世荣,经理。原审被告:日照晟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铭人公馆五楼。法定代表人:蒋庆华,经理。原审被告:蒋庆华,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审被告:刘戈,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审被告:山东高盛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207号贵和大厦1403室。法定代表人:常成涛,经理。原审被告:日照万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139号。法定代表人:马壮,经理。上诉人日照市豪杰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明欣、原审被告马峰、山东李崮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日照晟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蒋庆华、刘戈、山东高盛进出口有限公司、日照万国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民初7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照市豪杰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日照市豪杰经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日照市豪杰经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日照市豪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卜雪雁审判员  王林林审判员  刘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