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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40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革新机械零件加工厂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革新机械零件加工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4069号之一原告:天津市革新机械零件加工厂,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重光道*号。经营者:苏俊,女,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革新机械零件加工厂厂长,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成山,天津津粤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华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维。原告天津市革新机械零件加工厂与被告天津华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周姗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