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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刘坚军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228号被执行人刘坚军,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刘坚军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网上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坚军的全部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邦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