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刘坚军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21执228号被执行人刘坚军,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刘坚军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被执行人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网上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坚军的全部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邦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