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6民终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卢富国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卢富国,肖英语,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6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62号院1号楼29层2908号。法定代表人:邓一林,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利,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富国,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审被告:肖英语,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住济源市升龙城B区。原审被告: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溪滨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木火,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磊,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富国、原审被告肖英语、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6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卢富国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卢富国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649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卢富国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卢富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雪芳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明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