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司武与何保花、李明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司武,何保花,李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王司武,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何保花,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李明玉,男,1973年5月29日,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执行王司武申请执行何保花、李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额6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还款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82执恢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祥涛审判员 臧秀峰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保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