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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司武与何保花、李明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司武,何保花,李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王司武,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何保花,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李明玉,男,1973年5月29日,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执行王司武申请执行何保花、李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额6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还款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82执恢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祥涛审判员  臧秀峰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保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