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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7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于鹏与被告杜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鹏,杜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7292号原告:于鹏。被告:杜嵩。原告于鹏与被告杜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焕宇,被告杜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1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2年先后四次从原告处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借款共计115万,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现被告告知原告无法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欠款属实,数额无异议,但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以买房为由于2012年9月20日向原告借款35万元,2012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2012年12月28日向原告借款55万元,2012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上述欠款115万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及庭审笔录等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对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15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515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卢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关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