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倪厚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厚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86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厚鹏,男,汉族,1994年4月1日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被抓获,同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8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厚鹏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厚鹏伙同他人于2017年4月9日22时许,钻过防盗网进入本市武昌区张之洞路武昌船舶重工厂区内,趁无人之机,盗走武汉船舶工程公司正在建造的7XX级海警4号船内CJPJ85/SC牌3×95m㎡型电缆线1根,长59米(价值人民币4130元);当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倪厚鹏伙同他人,再次到上述地点,盗走武汉船舶工程公司正在建造的7XX级海警4号船内CJPJ85/SC牌3×50m㎡型电缆线1根,长100米(价值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倪厚鹏伙同他人于2017年4月14日23时许,钻过防盗网进入本市武昌区张之洞路武昌船舶重工厂区内,趁无人之机,盗走武汉军船公司JYJPJR/SC-1牌1×400m㎡型电缆线8根,共长16米(价值人民币11680元),后被厂区安防人员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厚鹏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倪厚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厚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厚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杜晓婉书 记 员 蔡珍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