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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柳晓刚、丁崇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晓刚,丁崇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2129号申请执行人柳晓刚,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丁崇松,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郯城县。原告柳晓刚与被告丁崇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浙0602民初2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调解书内容确定:一、被告丁崇松归还原告柳晓刚借款本金66500元。该款项于2017年3月20日前归还1万元,其后自2017年4月20日开始于每月的2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直至本金全部清偿为止。如被告丁崇松未归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原告柳晓刚有权就上述所有未归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丁崇松另支付原告柳晓刚以所有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准,自2017年1月29日起至款清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原告柳晓刚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1元,由被告丁崇松负担,于2017年3月31日前付至本院。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原告柳晓刚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丁崇松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多次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丁崇松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同时已提交公安机关协助查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将被执行人丁崇松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丁崇松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柳晓刚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丽萍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纬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