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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与郑政华、戴冬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郑政华,戴冬泉,官金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民初8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地址江西省德兴市南门新区金山大道,统一信用代码91361181861854657Y。主要负责人:刘新江,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来泉,男,系该支行副行长,特别授权。被告郑政华,男,1980年4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戴冬泉,男,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官金亭,男,1967年5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诉被告郑政华、戴冬泉、官金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詹志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万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