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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礼琴与柳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礼琴,柳龙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1265号原告:曹礼琴,女,1955年8月16日生,澈,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被告:柳龙江,男,约40岁,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礼琴诉与被告柳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礼琴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礼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曹礼琴承担。审判员  蒋水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