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太原市佳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小丽、周有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佳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小丽,周有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461号原告:太原市佳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五龙口街551号2层。法定代表人:徐天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马环,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小丽,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周有星,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菲菲服饰店法人,住太原市迎泽区经园路27号龙腾盛世小区********号。原告太原市佳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小丽、周有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太原市佳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佳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原市佳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原告太原市佳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聪岭人民陪审员 高瑞英人民陪审员 郭 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