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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太原市佳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小丽、周有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佳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小丽,周有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民初461号原告:太原市佳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五龙口街551号2层。法定代表人:徐天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马环,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小丽,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周有星,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菲菲服饰店法人,住太原市迎泽区经园路27号龙腾盛世小区********号。原告太原市佳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小丽、周有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太原市佳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佳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原市佳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原告太原市佳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聪岭人民陪审员  高瑞英人民陪审员  郭 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