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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辖终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淼与周勇、沈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勇,张淼,沈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辖终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淼。原审被告:沈凤。上诉人周勇因与被上诉人张淼、原审被告沈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7)苏1311民初24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勇上诉称,本案经法院立案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不动产在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因此本案应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张淼未作答辩。原审被告沈凤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境内,而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属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周勇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亚非审 判 员 陈泽环审 判 员 庄云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宗强书 记 员 赵媛媛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