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智秀与李智成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秀,李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94号申请执行人:李智秀。被执行人:李智成。申请执行人李智秀与被执行人李智成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湘1024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智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李智成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李智秀赔偿877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智成未在限期内自觉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过法院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智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虽然被执行人李智成现住房屋为新房,但该房系其一家唯一的住所,且该房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土地,不宜查封;经本院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智成予以司法拘留,但被执行人李智成也未履行义务,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024执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谢林娟代理审判员 岳翠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奇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