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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曾明国与吕泳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明国,吕泳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1918号原告:曾明国,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住甘州。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军,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泳洁,女,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原告曾明国与被告吕泳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明国委托代理人杨发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泳洁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曾明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付借款11万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4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1万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拒付。被告吕泳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4日,被告吕泳洁向原告曾明国借款11万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曾明国现金壹拾壹万元整”的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拒付,遂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吕泳洁于2014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11万���,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此被告吕泳洁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泳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应视为其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活动中应享有的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吕泳洁偿付原告曾明国借款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吕泳洁负担。原告已交纳,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葛小芳审 判 员  曾丽娟人民陪审员  朱金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