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乔振振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臧棋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振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臧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2084号原告:乔振振,女,1989年6月19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被告:臧棋,男,1989年7月8日出生,住禹城市。本院受理的原告乔振振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臧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乔振振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振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振振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乔振振负担。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