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5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与赵长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赵长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5107号原告: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刘军波,组长。被告:赵长林,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二社。原告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与被告赵长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56.00元。代理审判员 梁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