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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景昱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景昱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1647号原告: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513208。法定代表人:马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炜,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昱东,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景昱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94元,由原告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中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维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