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宜昌市家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亿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家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亿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易平福,易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88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家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太平溪镇平安路21号。法定代表人付华荣,经理。被执行人湖北中亿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津洋口村1组。法定代表人易金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易平福,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易金平,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执行宜昌市家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中亿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易平福、易金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1、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存款;2、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征得申请人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28民初7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俐雄审判员 陈宗银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刘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