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一恒与杜俊迪、宋爱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一恒,杜俊迪,宋爱玉,冯东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02民初4919号原告赵一恒,男,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法定代理人邢红霞,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赵一恒之母。被告杜俊迪,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宋爱玉,女,汉族,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何银富,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东升,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史健,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一恒与被告杜俊迪、冯东升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赵一恒与杜俊迪系同校同学,均在冯东升开办的托教班住宿。2016年11月26日晚6时许,杜俊迪与赵一恒在学校大门口玩耍时导致赵一恒倒地,造成赵一恒牙齿被摔断。后经鉴定,赵一恒治疗费用需6000元。宋爱玉系杜俊迪的母亲。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宋爱玉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赵一恒损失4000元,该款于2017年9月5日前付清。被告冯东升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赵一恒损失2000元,该款于2017年9月5日前付清。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一恒负担。由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