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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孙启梅与刘虎、张爱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启梅,刘虎,张爱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643号原告:孙启梅,女,1960年8月14日出生,56岁,汉族号码320825196008142824,住宿迁市洋河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继胜,宿迁市宿城区中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虎,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洋河新区。被告:张爱军,男,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黄河路222号,组织机构代码:70401804-9。负责人:王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孝伟,该公司员工。原告孙启梅与被告刘虎、张爱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孙启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启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