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6民初4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成东与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946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东,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352号原告:成东,男,汉族,1987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唐建,重庆盾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邹朋,重庆盾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长城路蜀果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47693。法定代表人:郑学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厚洪,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子又,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成东与被告重庆海科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成东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成东负担。审判员  余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