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87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卢骏与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骏,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8793号之二原告:卢骏,男,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北京翱翔(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81617-3,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津湾广场。法定代表人:时守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旋,该公司职员。原告卢骏与被告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卢骏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骏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卢骏负担。审 判 长 许洪霞审 判 员 卢玉岭人民陪审员 齐淑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