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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梁杰伦与谢展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杰伦,谢展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1321号原告:梁杰伦,男,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梅,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炳汶,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展华,女,汉族,1991年4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梁杰伦与被告谢展华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未在规定的7天缴纳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杰伦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莫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玉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