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廷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刘廷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312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周波,董事长。被告刘廷凤,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受理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廷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渝0107民初91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粟伯春代理审判员 钱 昊代理审判员 秦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