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7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小龙、厦门智兔旅游网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龙,厦门智兔旅游网股份有限公司,丁海全,卢妮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7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小龙,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厦门智兔旅游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84号龙山时尚文化艺术中心321室,组织机构代码05835808-0。法定代表人:丁海全。第三人:丁海全,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第三人:卢妮娜,女,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集劳仲案【2017】20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小龙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厦门智兔旅游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押金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厦门智兔旅游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已到位100万元,尚余400万元未到位。厦门智兔旅游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丁海全、卢妮娜。因该公司目前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丁海全、卢妮娜应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追加第三人丁海全、卢妮娜为本案被执行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丁海全、卢妮娜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智兔旅游网股份有限公司、丁海全、卢妮娜价值人民币5050元(包括应付款项5000元、执行费5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庆勇审 判 员 刘 洋审 判 员 谢 礼法官助理 黄家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洁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