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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正军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正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61号罪犯杨正军,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2011)怀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正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3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杨正军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34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杨正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正军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表扬5次,余443分;无违规记录;本次减刑未缴纳罚没款,狱内月平均消费291元。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消费台帐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正军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有一定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正军减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4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