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03执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丽莉、李春生与被执行人张洪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莉,李春生,张洪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3执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丽莉,身份证号码2305211986********,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岭东区东湖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李春生,身份证号2305211983********,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尖山区二马路春晖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张洪x,身份证号码2305031965********,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双鸭山市岭东区东湖小区*号楼*单元***室。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丽莉、李春生与被执行人张洪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以(2017)黑05执15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继续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双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洪x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被执行人张洪x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已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洪生在双鸭山市岭东区东湖一期小区8号楼1单元602室有一处棚户区改造房屋,建筑面积为57.71平方米。被执行人张洪x的女儿张微微对该房屋进行了出租,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给张微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洪x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及评估作价。申请执行人李丽莉、李春生同意按评估价值接收此房抵偿赔偿款。因被执行人张洪x无其他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赔偿承担人,对于本案剩余赔偿款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洪x位于双鸭山市岭东区东湖一期小区8号楼1单元602室,建筑面积为57.71平方米房屋,归申请执行人李丽莉、李春生所有,以评估价格80800.00元抵偿赔偿款。二、申请执行人李丽莉、李春生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终结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双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未履行民事部分赔偿款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解家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