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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特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政君、陈政君与被申请人李芳兰系母子关系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政君,陈政君与被申请人李芳兰系母子关系,李芳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民特223号申请人:陈政君。被申请人:李芳兰。代理人:李上有。申请人陈政君与被申请人李芳兰系母子关系,李芳兰于2015年10月在东湖银龄养老院发生事故,未治愈,现存在精神及智力问题。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李芳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陈政君为其监护人。湖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8月22日出具鄂人医精鉴所[2016]精鉴字第368号李芳兰病情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李芳兰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依据司法鉴定结论,被申请人李芳兰目前的状态应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陈政君作为被申请人李芳兰之子,申请担任被申请人李芳兰的监护人,且被申请人李芳兰的代理人李上有亦同意由申请人陈政君担任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芳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陈政君为李芳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凌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荣 更多数据: